(泉财采〔2017〕170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完善《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部分条款的补充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7〕170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完善《泉州市市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

指引(试行)》部分条款的补充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现对《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泉财采〔2014〕516号,以下简称《指引》)部分条款做以下修改完善:

一、调整资格条件。删除《指引》第三条第一款“对市直单位电梯采购实行准入管理,由市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电梯入围品牌。每个品牌的制造商在泉州市行政辖区只能授权唯一经销商(具备安装资质,授权需2年以上且开标时剩余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入围条件,增加“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投标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三项资格条件,并逐项提供书面声明。

二、固化部分商务评分项。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的,编制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时必须先行导入固化商务评分项,再设置其他评分项。

1.投标人取得银行信用等级情况(有效期内)的,提供佐证材料,由评委进行横向对比,最优得3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没有提供佐证材料的,不得分;

2.投标人在泉州市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的,得1分;

3.投标人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的,得1分;

4.业绩经验:投标人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通过政府采购取得(品目名称)且单项金额(与本项目相似金额)万元以上的,累计金额(或次数)最高的得3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的下载网页及其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罗列业绩清单。未能提供业绩的或业绩资料提供不齐全,不得分。

三、设置评分项上限。删除《指引》第三条第二款“ 11.商务、技术指标单项指标评分分值差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每个评分项分值设置原则上不高于3分,项内分值差按等值分布,差值不低于0.5分且不高于1分。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资质证书作为商务评分项,每个评分项原则上不高于3分。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资质证书或国家部委评奖作为商务评分项,每个评分项原则上不高于2分。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作为评分项,每个评分项原则上不高于1分。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和群团组织的资质认证、评奖、荣誉不作为评分项。技术评分项设优于基本技术参数(要求)加分,非基本技术参数(要求)不得设评分项。评分项设置必须与本次采购项目有直接关联,同一(或级别)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列入评分项原则上只限一项。

四、修正计分办法。删除《指引》第三条第二款“3.对评委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达5人或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

五、准确设置基本技术参数。设置基本技术参数必须选择体现所需产品类型的技术、质量、商务或服务的具体指标。每个独立设备基本技术参数的参数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个以内。达到基本技术参数(要求)的,得技术分的基本分(货物类不低于60%,服务类不低于80%)。采购文件不得将样册、彩页或特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供应商响应或参与评分的佐证依据。

六、按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的预算审核价不一致的,以实际采购的预算审核价为准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七、合理选择付款方式。不允许设置预付款,付款进度应滞后于采购合同履行进度。情况特殊需设置预付款的,须专项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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