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4〕516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市级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

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站、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避免招标文件出现投标人资格条件门槛过高、评分项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技术参数偏向、隐藏排他性、倾向性条款等现象,防止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用招标文件的制作进行不正当交易,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备案活动,我局研究并制订了《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




泉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


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及其补充通知,制订本指引(试行)。

一、第一章“投标邀请”的编制

要明确发布招标文件的具体日期, 招标文件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采购项目特殊的,可视情形增加公告时间。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15天。

招标文件有实质性修改的,必须在公告期满15天前,不足15天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第二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编制

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坚持“规范化、格式化”编制理念,逐步推行招标文件范本化管理,同一时期同一类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基本一致,不随招标采购单位变化而不同。

(一)技术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同章节的技术商务参数要保持一致且相互对应,不能前后矛盾。

(二)品牌:不得含有“指定、暂定、参考、备选、推荐”等直接或间接标明或限定品牌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出现“知名品牌、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需求的表述要符合通用提法和行业规范,意思表达要明确具体、界限分明。

(四)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或)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五)采购多种货物或服务时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得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服务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同一货物或服务涉及2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应明确供应商间的具体分包或分工办法,并分别在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注明。

(六)招标文件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除外)。同一合同包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整机设备只允许唯一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以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

(七)同一批次采购2种及以上功能独立且用途不关联的整机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应单独成一合同包,且不能硬性要求该批次设备为同一品牌。

(八)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考虑增加投标人须提供其投标货物或服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客观证据的条款。

(九)对饮水、排污设备、家具、装修装饰和电梯等采购项目,要增加安装或完工后的检验检测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格式中均要写明需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或正式验收后,方可付清款项。

(十)所投产品是由系列子产品组成的,若不同供应商所投某(或某几项)子产品品牌型号相同,该(或其中某几项)子产品投标金额(合计)占投标总价达50%及以上,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关规定处置。

(十一)应当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功能,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信息安全产品等政策。

1.节能产品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认定,环境标志产品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当期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认定。

2.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

3.招标的货物如含有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除外)、环境标志的,应根据不同评标办法和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的比例,按下表的优惠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优惠条款:

评标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优惠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5%的价格扣除

50%及以上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综合评分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5%

50%及以上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10%

性价比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5%的价格扣除

50%及以上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如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如采购产品属于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强制性信息安全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载明对采购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从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的编制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

尽量降低门槛,为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创造机会。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部委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认证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资质或资格条件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2.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涉及以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待中小企业的条款,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3.供应商注册地以及地域性的经验业绩、经营网点、案例等不作为资格条件。

4.经营活动前3年无违法记录,不等于必须成立3年以上的供应商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

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须在投标文件正本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明确哪一方参与商务评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材料应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6.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统一表述为“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开标时核对)”。

7.对市直单位电梯采购实行准入管理,由市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电梯入围品牌。每个品牌的制造商在泉州市行政辖区只能授权唯一经销商(具备安装资质,授权需2年以上且开标时剩余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同一批次采购5台及以上电梯采购均需由制造商或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投标其中一方必须为制造商。

8.投标人经营范围应明确为“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不能模糊表述成“投标人应具有本次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

9.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执行负责人(总经理)为同一人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二)关于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规格统一的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需提供样品的,必须设定简单比对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按优劣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招标文件明确各排序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比率(控制在5%内),用价格扣除后的评审价进行评标,推荐评审价最低为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实行百分制评分,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三大因素和附加分。

(1)权重。货物项目评分项的权重分值为:价格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5%,商务因素权重原则上不高于15%,涉及人身安全的采购项目价格因素权重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35%。服务项目评分项的权重分值为:价格因素权重原则上为30%,商务因素权重原则上不高于20%。

同一合同包既有货物项目又有服务项目,货物项目金额小计占预算价的比例达50%及以上,视为货物项目。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超出上述范围调整权重的,采购单位需书面向采购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2)价格分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不得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价格权值×100

有效投标报价

(3)改革技术部分评分办法。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所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按最低需求(外观需求外)设置基本技术参数,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产品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应设基本技术参数偏离表),达不到基本技术参数,视为无效投标。在满足基本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部分的技术参数设置正偏离加分项。

3.对评委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达5人或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

4.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予唱标,也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

5.除国家部委、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和地市级以上诚信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企业荣誉外,群团组织和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

6.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不作为评分条件。

7.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需求条件。

8.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需设置统计期间、金额起点)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的下载网页及其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罗列业绩清单(招标文件应注明并提供附表)。招标文件统一以投标人提供达到金额起点的业绩承接次数或合同累计金额设置分值差,未能提供业绩的不得分。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项业绩完整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业绩应不予采信。

9.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每项评分不超过1分。

10.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2分。如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需求予以加分的,须在招标文件相应的技术、商务评分因素中具体载明加分条件及加分分值。

11.商务、技术指标单项指标评分分值差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

12.允许将投标人经营年限、产品业绩、企业信誉、依法纳税记录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项,但每个评分项不得超过1分。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评分项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为鼓励供应商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招标文件可设公益慈善商务评分项(需明确统计时段和起计金额等),评分不超过2分。

14.评分项涉及计量数量(如面积、重量、金额、容积、功率等),要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排序,按计量数值优劣顺序设置分值差。允许设置最低数值,低于最低数值不得分。

15.招标文件中若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若需要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同一合同包,样品、演示的分值相加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30%。

16.凡符合性条款或商务技术评分项涉及需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证书、检测报告等),只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并在招标文件一律注明“投标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需提供原件给采购单位复核。中标供应商凭采购单位确认核对全部原件的通知单,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人无法提供原件复核的,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处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该供应商投标为无效投标。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将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顺延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等字样。

17.涉及行业排名、统计数据等事项,需有官网可查的,才能作为商务评分项。招标文件不得使用“连续几年”获得才能得分的评分项,统一设成在一段时期曾取得即可得分。确需体现分值差的,按上述事项同一口径统计数据优劣顺序设置。

18.评分项涉及供应商内部人员的个人证书,不能表述“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能力的相关证书”等模糊提法,必须明确从业资质、技术职称、技能培训(考试)等证件的具体名称。

19.银行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分值不得高于1分。

20.非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评奖、认证、行业排名、各类标准等不得作为评分项。

21.本地化服务。考虑本市企业服务方面的地缘优势,对列入地产品名录的企业加2分,泉州市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加1分,两项不得重复计分。

(三)关于实质性条款和废标情形

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注序号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及废标条款。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对技术、商务要求逐条逐项作出明确应答与承诺,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照搬招标文件内容做为投标响应内容的,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应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

3.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场所摆放或施工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附特定场所或施工要求的图纸或设计方案,或允许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进行现场勘查。未公告图纸或设计方案,或未允许现场勘查的,采购单位不得以特定场所或施工要求为理由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4.货物采购原则上在验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不得对供应商设置其他资质限制条件。

5.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采购单位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6.招标采购单位需要通过现场演示、测试方式来体现投标产品的某部分功能或效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测试的标准和方法,并提供适当的软硬件条件,演示、测试应在评标阶段完成。除此以外,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中涉及的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必须要求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不符合。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可行性研究、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注明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可研性研究、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名称。

四、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的编制

为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执行,招标单位可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供应商可以转账、汇款,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或提交给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五、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编制

(一)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必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证明材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等要求,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不符合。

(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为无效投标条款的,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属于加分条款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标注对应关系,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得分。

(三)编写《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时应在“招标要求”部分逐条列明招标文件对技术、质量、商务、服务的具体要求,方便投标人详细展示对招标要求的响应情况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注明:“投标人须把所投货物的具体型号、详细配置、售后服务等具体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商务偏离情况逐项进行描述,照搬招标文件内容或缺项,视为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经评标委员会核实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

六、其它要求

(一)招标文件公示稿经3个工作日公示后(预算价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公示前同时送达市采购办),预算价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由专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市采购办的建议向采购单位提出招标文件修改意见,专家论证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市采购办;预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市采购办。市采购办收到报备的招标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修改意见。

(二)经市采购办同意备案的《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逐页在招标文件的页眉居中打上“代理公司名称”,按规范胶装(盖骑缝章、封面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办。

(三)抽取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抽取论证专家及评标专家等工作环节需提供介绍信或确认函(格式见本网站“资料下载”),采购单位代表、监督人员、评委代表等三者的身份要明确且不得重叠。

抽取论证或评标专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提前通知采购单位有关注意事项和需携带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允许参加以上工作。

专家参加论证或评标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采购单位的评委代表出示身份证件后,直接进入论证或评标室,不允许出现在开标现场。

(四)采购单位必须单独出函确认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价,预算审核价不得超过预算价,若分合同包应明确分包预算审核价。采购单位应在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价,预算审核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预算审核价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金额,或最迟在开标截止时间15天之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明确超出预算审核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预算审核价。

(五)关于评审工作

1.严格界定投标偏差。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偏差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界定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可对重大偏差进行细化约定。

3.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对澄清的规定执行。无法补正的,可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认定。不利的认定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量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对细微偏差采取扣分做法,扣分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可对细微偏差采取计量做法,约定一定数量以上的累积细微偏差视为技术商务不合格(或实质性不响应),为无效投标。

4.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材料,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逐一核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依据“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做出评价。资格条款和不响应即为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按照省财政厅闽财购〔2013〕39号文件第一点第三款的要求,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或该项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得(扣)分条款及其他条款,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单位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单位以投标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单位的内容进行验收。

(六)评标(谈判、询价)结束后,必须现场公布评标结果。中标公告期满7天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次项目采购的成交报告、评审报告、评审过程各类表格(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投标人报价确认表、报价分统计表、技术商务分汇总表、加分表)、投标人登记表、参加人员登记表、网站公告截图(招标公告、更改/补充公告、中标公告等)、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等材料整理完毕,并通知采购单位领取。采购单位在领取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时,须在投标文件(副本)领取登记表(格式见本网站“资料下载”)签字,承诺负有保密责任。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各县(区、市)财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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