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财采〔2017〕431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关闭“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7〕431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

关闭“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省纪委、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http://61.131.58.48/,以下简称“新采购网”)已全面启用。2017年7月15日起,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以下简称“旧采购网”)停止业务受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旧采购网”时间安排

2017年7月14日18:00后停止受理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预算、计划;7月24日18:00后停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信息发布权限;8月14日18:00后关闭“旧采购网”门户信息。7月14日18:00前受理的采购计划,确实无法在8月14日18:00前结束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公告、流标(未成交)公告可在“新采购网”发布;仍需发布补充公告、二次招标公告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计划应在“新采购网”重新提交。

二、启用“新采购网”注意事项

(一)业务受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范畴和上级财政部门授权属地管理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调整采购预算、计划管理方式。将采购计划原来由财政部门审批改为网上备案,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行在网上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批复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不得组织无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不得随意调减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年初预算已安排的,直接上传批复文件;采购资金年初预算未安排的,应上传《泉州市政府采购预算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属地管理采购单位依据同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录入采购预算及计划。

(三)调整采购代理机构选定方式。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达到金额起点(以下简称采购限额以上),采购单位应在网上指定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市本级备案范围内选择15家及以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网上随机抽取,各县(市、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供抽取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

(四)采购文件实行网上备案。市本级停止采购文件纸质备案,采购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发布。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均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泉财采〔2014〕516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完善<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部分条款的补充通知》(泉财采〔2017〕170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泉财采〔2017〕348号)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含义不清、引起歧义、不合规范的采购信息,依据《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泉财采〔2015〕59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理。

三、业务咨询

各单位根据“新采购网”使用简易说明(见附件2)进行业务操作,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在QQ群(631548657)询问,或与网站技术人员(小胡15960758711、小傅15759760597)、采购办经办人员(小谢22135520)联系。


附件: 1.泉州市政府采购预算表

2.“新采购网”使用简易说明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0日





























附件2

“新采购网”使用简易说明


一、自行采购项目

未达到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计划网上备案后,经预算主管部门(如有)审核后,网上流程即为办结。

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市本级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品目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网上备案后,经预算主管部门(如有)审核后,网上流程即为办结。采购单位凭备案后的采购计划与当期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网上备案后,经预算主管部门(如有)审核后,采购单位应在网上指定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直接在网上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向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技术、服务、商务、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协助编制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按法定程序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补充公告,组织开标、评审(包括谈判、磋商、协商等)过程,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以及法定其他事项。

四、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网上备案后,经预算主管部门(如有)审核后,采购单位在网上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直接在网上与抽中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向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技术、服务、商务、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协助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补充公告,组织开标、评审(包括谈判、磋商、协商等)过程,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以及法定其他事项。

五、其他说明

1.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

3.本说明依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的通知》(泉财采〔2016〕308 号)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泉财采〔2017〕348号)等编制,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泉州市财政局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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